拆屋還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0年度,532號
SCDV,100,補,532,201106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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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532號
原   告 祭祀公業劉家庙
原   告 祭祀公業劉氏家廟
前列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劉代隆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思銘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傅仲箎、傅蔡玉驪、傅彥豐傅郁翼傅郁崇
傅作仁柯仁傑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仟伍佰伍拾叁萬壹仟零壹拾捌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拾萬零柒佰伍拾貳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銘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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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