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532號
原 告 祭祀公業劉家庙
原 告 祭祀公業劉氏家廟
前列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劉代隆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思銘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傅仲箎、傅蔡玉驪、傅彥豐、傅郁翼、傅郁崇、
傅作仁、柯仁傑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仟伍佰伍拾叁萬壹仟零壹拾捌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拾萬零柒佰伍拾貳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銘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