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0年度,498號
SCDV,100,補,498,201106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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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498號
原   告 富聯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宗翰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普來利實業股份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拾貳萬肆仟捌佰壹拾
    陸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叁仟伍佰叁拾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仟伍
    佰叁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銘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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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聯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