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竹簡字第239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王朝福
被 告 邱倉鎮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第28條第1 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為雲林縣麥寮鄉海豐村9 鄰永和51之30號, 有戶籍資料、送達證書可稽,本件兩造亦無合意管轄之約定 ,依民事訴訟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應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管轄。本件訴訟之管轄顯有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 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鄧雪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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