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監宣字第84號
聲 請 人 彭秋來
相 對 人 彭炎成
關 係 人 彭陳秀枝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彭炎成(民國22年9月26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彭陳秀枝(民國24年8月3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
指定彭秋來(民國56年8月16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彭炎成之子,彭炎成因車禍呈植物人 ,雖經屢為延醫診治均不見起色,致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 陷),不能為意思表示、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 ,為此聲請對其為監護之宣告等語。
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有身心障礙手冊、戶籍謄本等為據 ,本院審驗彭炎成之精神狀況,其對本院點呼其姓名之舉無回 應,另有插置鼻胃管、四肢萎縮之情形(見本院100年6月2日 訊問筆錄),並斟酌東元醫院所為之鑑定意見認:彭炎成為顱 內出血、高血壓、慢性腎衰竭、大腸癌,造成器質性腦病變。 彭炎成於鑑定中,意識不清,對於鑑定人員的問題,無語言能 力,語言及認知功能明顯退化。綜合彭炎成的精神狀態,日常 生活功能,家庭事務及財務處理能力,研判目前個案因精神障 礙(器質性腦病變),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建議 為監護之宣告等情,有該院100年6月7日東秘總字第100000085 2號函暨檢附之精神鑑定報告在卷可參,故聲請人聲請對彭炎 成為監護之宣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次查:關係人彭陳秀枝為受監護宣告人之配偶,受監護宣告人 受傷前均受彭陳秀枝照顧,彭陳秀枝亦同意擔任彭炎成之監護 人等情,已據聲請人陳明在卷,並有戶籍謄本附卷可參。茲本 院參酌前揭各節,認由彭陳秀枝任監護人,最能符合受監護宣 告之人之最佳利益,爰選定彭陳秀枝為監護人;又彭秋來係受 監護宣告人之次子,並指定其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9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謝永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選定監護人及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宣告監護之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