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扶養費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100年度,21號
SCDV,100,家訴,21,201106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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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訴字第21號
原   告 朱高秋桂
訴訟代理人 朱詠湘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朱詠芳等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原告提起
  本件訴訟時,未據繳納裁判費用;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2,160,000 元(18,000*12 月*10 年),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22,3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 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
  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惠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王思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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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