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訴字第21號
原 告 朱高秋桂
訴訟代理人 朱詠湘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朱詠芳等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原告提起
本件訴訟時,未據繳納裁判費用;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2,160,000 元(18,000*12 月*10 年),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22,3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 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
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惠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王思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