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財管字,100年度,9號
SCDV,100,司財管,9,2011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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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財管字第9號
聲 請 人 楊玉燕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陳雅玲選定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 議未於民法第1177條所定1 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時,利害 關係人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民法第1178條第2 項固 然定有明文,然若業經選定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則無重 複聲請指定遺產管理人之必要。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陳雅玲於民國98年8 月11日死 亡,其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且親屬會議未於民法第1177條 所定1 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惟被繼承人陳雅玲積欠聲請 人債款,為此聲請選定遺產管理人等情,並提出本票影本、 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本院100 年5 月18日新院燉家 慈100 司家聲397 字第005224號函各1 件為證。三、經查,被繼承人陳雅玲死亡後,被繼承人之利害關係人聯邦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依法得繼承被繼承人遺產之繼承人 均已聲明拋棄繼承,乃向本院聲請指定被繼承人陳雅玲之遺 產管理人,經本院以99年度司財管字第5 號民事裁定選任彭 采楹地政士為其遺產管理人確定在案;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 本院98年度司繼字第252 號拋棄繼承事件及99年度司財管字 第5 號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卷宗核閱無訛。是本院既已選任 彭采楹地政士為被繼承人陳雅玲之遺產管理人,即無再重覆 選任遺產管理人之必要,本件聲請自應予駁回。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8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王毓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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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