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126號
聲 請 人 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法定代理人 顏宗明
代 理 人 李育錚律師
相 對 人 台灣超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文東
相 對 人 徐仁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4月25
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第一行關於「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之記載,應予更正為「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 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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