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全聲字第四○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丙○
送
即 債務人 甲○○
桃裕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債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月二十六日所為之八十四年度全一字第二六四一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 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以八十四年度全一字第二六四一號裁定准予假扣 押,有本院八十四年度全一字第二六四一號民事裁定乙紙在卷可稽。茲聲請人聲 請撤銷該假扣押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條第三項、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三條第一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四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林信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四 日~B法院書記官 陳美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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