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0年度,354號
SCDV,100,司票,354,201106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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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354號
聲 請 人 郭建維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温輝宏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相對人為「温」輝宏或「溫」光宏,並提出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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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