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全聲字第三五號
聲 請 人 丙○○
相 對 人 甲○○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因聲請假扣押事件,經債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月二十六日所為之八十四年度全一字第二六四七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因與相對人即債務人等之債務糾紛,而向鈞院聲請假扣 押,並獲鈞院以八十四年度全一字第二六四七號民事裁定,准就債務人等二人之 財產予以假扣押,惟因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業已達成和解,再無假扣押之必要,為 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條第三項之規定,請鈞院准將假扣押裁定撤銷。二、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 條第三項定有明文。第查,本件聲請人係屬債權人,前曾聲請本院對債務人即相 對人甲○○及桃裕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財產裁定准予假扣押,並經本院以八 十四年度全一字第二六四七號裁定准許在案,此有聲請人所提出之本院八十四年 度全一字第二六四七號民事裁定影本一份在卷可參,並經本院調取上開八十四年 度全一字第二六四七號保全程序卷宗查閱無訛。茲聲請人聲請撤銷上開假扣押之 裁定,依右揭規定意旨,核無不合,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條第三項、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三條第一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呂仲玉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六 日~B法院書記官 楊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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