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地上權登記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上字,101年度,601號
TPHV,101,重上,601,201706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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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上字第601號
上 訴 人 高炳當
訴訟代理人 陳啟昌律師
被 上訴人 陳玉春(即林添丁之承受訴訟人)
      林俊騰(即林添丁之承受訴訟人)
      林裕峰(即林添丁之承受訴訟人)
      林奇彥(即林添丁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陳玉春林俊騰林裕峰林奇彥林添丁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 法第168條定有明文。又第168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 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 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當事 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 訟;同法第175條第1項、第177條第3項、第178條亦分別規 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被上訴人林添丁於本院101年度重上字第601號判 決送達(即民國104年11月10日)後之105年4月3日死亡,此 有送達證書、戶籍謄本在卷可證(見本院卷二第275頁、卷 三第16頁),故訴訟程序於是日當然停止。又林添丁之繼承 人有陳玉春林俊騰林裕峰林奇彥,此有繼承系統表、 戶籍謄本足憑(見本院卷三第17頁至第21頁)。惟陳玉春林俊騰林裕峰林奇彥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職權以裁 定命陳玉春林俊騰林裕峰林奇彥林添丁之承受訴訟 人,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紋華
法 官 王怡雯
法 官 劉素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宗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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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