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5432號
債 權 人 林裕璋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合夆企業社、余建楠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合夆企業社之營業登記資料,如為獨資,債務
人請更正為余建楠即合夆企業社。
②支票之(清晰)退票理由單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曾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