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5432號
SCDV,100,司促,5432,2011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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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5432號
債 權 人 林裕璋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合夆企業社余建楠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合夆企業社之營業登記資料,如為獨資,債務
        人請更正為余建楠即合夆企業社
       ②支票之(清晰)退票理由單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曾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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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