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4973號
債 權 人 賜福門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坤發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卓士傑即北隆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二、請具狀補正北隆企業社之營業登記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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