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4685號債 權 人 佳必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舒眉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奇美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裁判費用新台幣伍佰元。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謝煥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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