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4685號
SCDV,100,司促,4685,201106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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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4685號
債 權 人 佳必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舒眉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奇美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謝煥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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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佳必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奇美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