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4596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彭采楹即陳雅玲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陳雅玲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②彭采楹為陳雅玲之遺產管理人之証明文件(例
如:法院裁定……)。
③彭采楹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何尚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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