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竹簡字第51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庭豪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7936號
、100 年度偵字第766 號)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
送併辦(100 年度偵字第12814 號),嗣經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
中自白認罪(100 年度審易字第371 號),本院因認本案適宜依
簡易判決處刑,改依簡易判決處刑程序,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庭豪幫助犯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張庭豪明知個人金融機構帳戶係攸關個人信用之 專用物品,一般人無庸向他人收購或借貸使用,且國內社會 常見之犯罪集團,經常利用他人之存款帳戶轉帳,以掩飾其 等犯罪之不法所得,逃避執法人員之查緝,而提供自己之金 融帳戶存摺及連同密碼之提款卡予陌生人士使用,更常與財 產犯罪密切相關,將被犯罪集團所利用,以遂其等犯罪及掩 飾其等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目的,竟仍容任所提供 之帳戶將被犯罪集團用以犯罪結果之發生,而基於幫助他人 實施恐嚇取財及詐欺取財犯罪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99 年8 月20日前之不詳時間,在臺中將其所有玉山商業銀行南屯分 行(下稱玉山銀行南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 花旗(臺灣)商業銀行大里分行(下稱花旗銀行大里分行) 帳號0000000000號帳戶及彰化商業銀行南屯分行(下稱彰化 銀行南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 ,寄至位在新竹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供該 詐欺集團成員作為存提款及匯款使用。嗣該名真實姓名年籍 不詳之成年男子與其所屬詐騙集團成員於取得張庭豪上開金 融帳戶資料後,即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 ,於附表所示之時間、方式向附表所示之賴云騏(原名賴蓁 筠)等10人施用詐術,致附表所示賴蓁筠等10人信以為真陷 於錯誤,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將附表所示金額匯至上開3 銀 行帳戶內。嗣附表所示賴蓁筠等10人匯款後察覺有異,分別 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陳依伶、林家緯、胡竣程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報 告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信義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 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核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 後移送併辦審理,及桃園縣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報告臺灣桃
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移送併辦審理,本院改依簡 易判決處刑。
三、證據:
(一)被告張庭豪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見本院100 年度審 易字第371號刑事卷第51頁)。
(二)告訴人陳依伶於警詢時之指述(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 署99年度偵字第7936號偵查卷第21至23頁)。(三)告訴人林家緯於警詢時之指述(見上開偵查卷第12、13頁 )。
(四)告訴人胡竣程於警詢時之指述(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 署99年度偵字第27406號偵查卷第36至38頁)。(五)被害人賴蓁筠於警詢時之指述(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 署99年度偵字第7936號偵查卷第10、11頁)。(六)被害人邱志勇於警詢時之指述(見上開偵查卷第14、15 頁)。
(七)被害人謝雯娟於警詢時之指述(見上開偵查卷第16、17頁 )。
(八)被害人陳佳佩於警詢時之指述(見上開偵查卷第18至20頁 )。
(九)被害人陳秋燕於警詢時之證述(見上開偵查卷第24至26 頁)。
(十)被害人羅智暉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 署99年度偵字第27406 號偵查卷第56至58頁)。(十一)被害人黃遠華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 察署99年度偵字第26838 號偵查卷第31至33頁)。(十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9 張、彰化銀行南屯分行存摺存 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1 份(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27406 號偵查卷第41、61頁;臺灣 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7936號偵查卷第51至 57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他字第393號偵 查卷第25頁)。
(十三)被告張庭豪玉山銀行南屯分行、花旗銀行大里分行、彰 化銀行南屯分行帳戶開戶、交易明細表、存摺內頁影本 各1份、彰化商業銀行南屯分行99年10月29 日彰南屯字 第0992456 號函所附之開戶人基本資料及自99年1月1日 迄今之交易明細紀錄、花旗(臺灣)商業銀行大里分行 99年11月4日(九十九)政查字第39219號函所附之迄今 交易明細及開戶相關資料、玉山銀行南屯分行99年11月 2日玉山南屯字第0991102001號函所附之自99年1月1 日 迄今交易明細表、開戶資料影本及帳戶異動資料資料各
1份、彰化商業銀行南屯分行99年9月24日彰南屯字第09 92139 號函所附之開戶人基本資料及99年度交易明細表 、彰化商業銀行南屯分行100年3月8日彰南屯字第10005 71號函所附之帳戶開戶資料及開戶迄今所有交易明細表 (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7936號偵查 卷第66至78、90至97、106至137、139至145頁;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27406號偵查卷第19 至 31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他字第393號偵 查卷第8至14、21至26頁)。
(十四)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各1 份、內政部警政署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 份、高雄縣政府警察局仁武 分局仁武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桃 園縣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高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 警示簡便格式表、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竹圍派出 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高雄市政府警察 局左營分局博愛四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 格式表、臺中市警察局第五分局北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 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莒光派 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高雄縣政府警 察局林園分局林園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 式表、高雄縣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仁武派出所金融機構 聯防機制通報單、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博愛四路 派出所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臺中市警察局第五分 局北屯派出所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金融機構聯防 機制通報單、高雄縣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林園派出所金 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高雄縣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仁 武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桃園縣政府警察局 八德分局高明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臺北縣 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竹圍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 單、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博愛四路派出所受理刑 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臺中市警察局第五分局北屯派出所 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莒光 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高雄縣政府警察局林 園分局林園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財團法人 金融聯合徵信中心通報案件紀錄資訊、臺北市政府警察 局中山分局長春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 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 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文德派出所受 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
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簡便格式表、刑事案件報案證明申請書、桃園縣政府警 察局平鎮分局龍岡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 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 署99年度偵字第7936號偵查卷第30至50、58至64、81、 82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9 年度偵字第27406號 偵查卷第35、40、42至45、47、55、60、62至66、68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9 年度偵字第26838號偵查 卷第39至42頁)。
(十五)綜上,本件被告張庭豪犯行明確,應依法予以論科。四、論罪科刑:
(一)論罪:
1、按上開該名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與其所屬詐騙集 團成員等成年人取得被告張庭豪交付其所有之玉山銀行南 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花旗銀行大里分行帳 號0000000000號帳戶及彰化銀行南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 0000號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後,即共同基於意圖不法所有 之犯意聯絡,以附表編號1至10 所示之詐騙方式,先後引 誘被害人賴云騏(原名賴蓁筠)等10人信以為真陷於錯誤 ,因而分別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上開被告張庭豪所有 上開帳戶內等情,是核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與 其所屬詐騙集團成員等成年人本件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 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又該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 男子與其所屬詐騙集團成員等成年人就上開詐欺取財犯行 ,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2、復按刑法上之故意,分為直接故意(確定故意)與間接故 意(不確定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 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直接故意;又「行為人對於構成犯 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為間 接故意,刑法第13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茲衡諸常情 ,今日一般人至金融機關開設帳戶使用,係極為方便容易 且迅速之事,苟有使用金融存款帳戶之正當用途,自以使 用其本人或可信賴之親友申請之帳戶,最為便利安全,始 可避免帳戶名義人反悔或心存歹念,利用通知掛失止付、 變更存戶印鑑圖章或換摺之方式,將帳戶內之款項領走一 空,反致使用帳戶人蒙受損失,故苟非意圖以他人之帳戶 從事不法用途,並藉以逃避查緝,自無花費金錢或以其他 方法向無相當信賴關係之陌生人取得帳戶使用之理,且近 年來不法份子詐財之犯罪類型層出不窮,該等犯罪,多數
均係利用他人帳戶作為詐欺所得財物之出入帳戶,業經媒 體廣為披載,是依一般人通常之知識、智能及經驗,均已 詳知向陌生人購買、承租或其他方法取得帳戶者,多係欲 藉該帳戶取得不法犯罪所得,且隱匿帳戶內資金之實際取 得人之身分,以逃避追查,則被告張庭豪係一成年且具社 會歷練之人,自難諉稱不知,從而被告張庭豪對於交付相 關帳戶資料,將可能被用來作為詐欺取財等非法用途上, 應有所預見,且不違背其本意。是以,被告張庭豪猶提供 相關金融帳戶資料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與其所 屬詐欺集團成員等成年人,當堪認被告張庭豪亦有容任或 允許將提供之金融帳戶資料作為詐欺取財之匯款指定帳戶 使用,準此,被告張庭豪顯有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 存在,應堪認定。
3、再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指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 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查被告張庭豪提 供本件金融帳戶之提款卡與密碼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 年男子與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之行為,要屬詐欺取財構成 要件以外之行為,則被告張庭豪應屬以幫助之意思,參與 詐欺取財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應以詐欺取財之幫助犯論 ,故核其所為,係犯幫助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 罪,並應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4、被告張庭豪以1 次交付本件金融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之行為 ,幫助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與所屬詐欺集團成員 先後對被害人賴云騏(原名賴蓁筠)等10人為詐欺取財既 遂行為,乃係以1 行為觸犯數個罪名,為同種想像競合犯 ,應依刑法第55 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論以1個幫助詐欺 取財罪。
(二)量刑:爰審酌被告張庭豪前無任何刑事紀錄,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佐,足徵其素行良好,惟 其得以知悉所提供之相關金融帳戶將遭人供做詐欺取財之 工具,竟任將其所有之相關金融帳戶資料交付予不法份子 使用,非惟幫助詐騙者遂行詐財目的,同時使詐財者得以 隱匿其真實身分,降低遭查獲之風險,助長犯罪之猖獗, 破壞社會秩序甚鉅,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且事後 與被害人賴云騏(原名賴蓁筠)、林家緯、陳依伶、羅智 暉、胡竣程、邱志勇、陳佳佩及黃遠華成立和解,被害人 陳秋燕、謝雯娟亦表示不願向被告張庭豪求償等一切情狀 (詳後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以示懲儆。
(三)緩刑:再查被告張庭豪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
刑之宣告等情,已如上述,茲念其因謀職心切而一時失慮 ,致罹刑典,經此偵查科刑之教訓,當已知所警惕,信無 再犯之虞,且事後已於100年5月17日與被害人賴云騏(原 名賴蓁筠)成立和解,被告張庭豪當庭給付10,050元予被 害人賴云騏(原名賴蓁筠);於同日與被害人林家緯成立 和解,被告張庭豪當庭給付29,999元予被害人林家緯;於 同日與被害人陳依伶成立和解,被告張庭豪當庭給付29, 898 元予被害人陳依伶;於同日與被害人羅智暉成立和解 ,被告張庭豪當庭給付2 萬元予被害人羅智暉;於同日與 被害人胡竣程成立和解,被告張庭豪當庭給付19,000元予 被害人胡竣程;於100 年5 月20日與被害人邱志勇成立和 解,被告張庭豪當庭給付10,102元予被害人邱志勇之訴訟 代理人邱富松;於100 年6 月16日與被害人陳佳佩成立和 解,被告張庭豪當庭給付6 萬元予被害人陳佳佩;於同日 與被害人黃遠華成立和解,被告張庭豪當庭給付10萬元予 被害人黃遠華等情,此有本院100 年5 月17日之訊問筆錄 、100 年度審附民字第56號和解筆錄、100 年5 月20日之 準備程序筆錄、100 年度竹簡附民字第36號和解筆錄各1 份在卷可稽(見本院100 年度審易字第371 號刑事卷第41 至44、49至51 頁 背面頁;100 年度竹簡字第513 號刑事 卷第17頁含背面),另被害人陳秋燕、謝雯娟表示不向被 告張庭豪求償,此有本院100 年6 月2 日、6 月21日公務 電話紀錄表2 份附卷可稽(見本院100 年度竹簡字第513 號刑事卷第13、18頁),堪認被告張庭豪深具悔意,本院 因認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予宣告緩刑2 年,以啟自新。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 第1 項,刑法第339 條第1 項、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 、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55條前段、第74條第1 項 第1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8 日
新竹簡易庭法 官 劉兆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榮成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犯及其處罰)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附表:
┌──┬────┬───────────┬────────┐
│編號│被害人或│詐騙集團成員施用詐術之│匯款時間、金額(│
│ │告訴人 │時間及方式 │新臺幣)及帳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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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賴云騏(│於99年8月20日下午5時51│於99年8 月20日下│
│ │原名賴蓁│分許致電賴云騏(原名賴│午5 時51分許,轉│
│ │筠) │蓁筠),佯稱其於網路購│帳10,050元至張庭│
│ │ │物,至超商取貨付款時,│豪上開玉山銀行南│
│ │ │因店員刷錯條碼,須操作│屯分行帳戶。 │
│ │ │自動櫃員機以取消分期扣│ │
│ │ │款設定云云,致賴云騏(│ │
│ │ │原名賴蓁筠)信以為真陷│ │
│ │ │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
│ │ │。 │ │
├──┼────┼───────────┼────────┤
│ 2 │陳秋燕 │於99年8 月20日某時許致│於99年8 月20日下│
│ │ │電陳秋燕,佯稱其於雅虎│午5 時56分許,轉│
│ │ │拍賣網路購物交易時,付│帳12,899元至張庭│
│ │ │款方式誤設為每月扣款50│豪上開玉山銀行南│
│ │ │0 元,須操作自動櫃員機│屯分行帳戶。 │
│ │ │辦理更正云云,致陳秋燕│ │
│ │ │陷於錯誤而於同日下午5 │ │
│ │ │時56分許,在高雄市小港│ │
│ │ │區某不詳地點之萊爾富便│ │
│ │ │利商店以ATM 提款機匯款│ │
│ │ │至右列帳戶。 │ │
├──┼────┼───────────┼────────┤
│ 3 │謝雯娟 │於99年8 月20日下午5 時│於99年8 月20日晚│
│ │ │30分許致電謝雯娟,佯稱│上6 時16分許在高│
│ │ │其於雙兒網購物網站交易│雄市左營區民族一│
│ │ │時,因付款紀錄錯誤,致│路榮總路統一超商│
│ │ │每月均會扣款,須操作自│內,轉帳10,123元│
│ │ │動櫃員以取消紀錄云云,│至張庭豪上開玉山│
│ │ │致謝雯娟陷於錯誤而匯款│銀行南屯分行帳戶│
│ │ │至張庭豪上開玉山銀行南│。 │
│ │ │屯分行帳戶。 │ │
├──┼────┼───────────┼────────┤
│ 4 │陳依伶 │於99年8月20日下午5時13│於99年8 月20日晚│
│ │ │分許、6 時3 分許致電陳│上6 時20分許,轉│
│ │ │依伶,佯稱其於Yume巧克│帳29,898元至張庭│
│ │ │力工廠網路購物交易時,│豪上開花旗銀行大│
│ │ │因尚未繳費而必須分12期│里分行帳戶。 │
│ │ │付款,須操作自動櫃員機│ │
│ │ │云云,致陳依伶陷於錯誤│ │
│ │ │而匯款至張庭豪上開花旗│ │
│ │ │銀行大里分行帳戶。 │ │
├──┼────┼───────────┼────────┤
│ 5 │林家緯 │於99年8月20日下午5時20│於99年8 月20日晚│
│ │ │分致電林家緯,佯稱其日│上7 時14分許,在│
│ │ │前於奇摩網路購物交易時│桃園縣八德市永豐│
│ │ │,誤設為分12期付款,須│路581 號高城郵局│
│ │ │操作自動櫃員機以取消分│ATM 提款機轉帳29│
│ │ │期付款設定云云,致林家│,999元至張庭豪上│
│ │ │緯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開花旗銀行大里分│
│ │ │帳戶。 │行帳戶。 │
├──┼────┼───────────┼────────┤
│ 6 │邱志勇 │於99年8月20日下午5時54│於99年8月20日晚 │
│ │ │分許致電邱志勇,佯稱其│上7 時24分許,在│
│ │ │於Yume網路購物交易時,│新北市淡水區中山│
│ │ │因某些因素被設定為分期│北路一段149 巷26│
│ │ │付款,導致其名下帳戶將│號7-11便利商店轉│
│ │ │被自動扣款12個月,須操│帳10,102元至張庭│
│ │ │作自動櫃員機以取消分期│豪上開花旗銀行大│
│ │ │付款設定云云,致邱志勇│里分行帳戶。 │
│ │ │信以為真陷於錯誤而匯款│ │
│ │ │至右列帳戶。 │ │
├──┼────┼───────────┼────────┤
│ 7 │陳佳佩 │於99年8月22日晚上7時許│於99年8 月22日晚│
│ │ │致電陳佳佩,佯稱其於奇│上7 時24分、34分│
│ │ │摩網路購物交易時,因疏│許,以無卡存款方│
│ │ │失填選到分期付款單,導│式先後存入2 萬元│
│ │ │致帳戶會每月自動扣款,│、4 萬元,合計6 │
│ │ │須操作自動櫃員機以取消│萬元至張庭豪上開│
│ │ │分期扣款設定云云,致陳│彰化銀行南屯分行│
│ │ │佳佩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張│帳戶。 │
│ │ │庭豪上開彰化銀行南屯分│ │
│ │ │行帳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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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胡竣程 │於99年8月22日某時許致 │於99年8 月22日下│
│ │ │電胡竣程,佯稱其於MJ3 │午4 時38分許,在│
│ │ │運動服飾精品專賣店網路│臺北市○○○路2 │
│ │ │購物交易時,因簽收的帳│段111 號之彰化銀│
│ │ │單誤設為分期付款模式,│行中山北路分行以│
│ │ │須操作自動櫃員機以解除│現金存款方式存入│
│ │ │、變更云云,致胡竣程陷│19,000元至張庭豪│
│ │ │於錯誤而匯款至 │上開彰化銀行南屯│
│ │ │右列帳戶。 │分行帳戶。 │
├──┼────┼───────────┼────────┤
│ 9 │羅智暉 │於99年8月22日下午2時許│於99年8 月22日下│
│ │ │致電羅智暉,佯稱其於網│午5 時46分許,在│
│ │ │路購物交易時,誤勾選分│臺北市○○○路上│
│ │ │期付款方式,須操作自動│之彰化銀行ATM 自│
│ │ │櫃員機以取消設定云云,│動提款機以現金存│
│ │ │致羅智暉信以為真陷於錯│款方式存入2 萬元│
│ │ │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至張庭豪上開彰化│
│ │ │ │銀行南屯分行帳戶│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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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黃遠華 │於99年8月20日晚上9時30│於99年8 月20日晚│
│ │ │許致電黃遠華,佯稱其子│上10時25分許,在│
│ │ │黃聖翔銀行帳戶遭凍結,│桃園縣平鎮市民族│
│ │ │需依指示將10萬元存入張│路上之彰化銀行AT│
│ │ │庭豪彰化銀行南屯分行帳│M 提款機以現金存│
│ │ │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款方式存入10萬元│
│ │ │內,致黃遠華信以為真陷│至張庭豪上開彰化│
│ │ │於錯誤,而存款至 │銀行南屯分行帳戶│
│ │ │右列帳戶。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