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七九四號 原 告 龍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龍焜煌 被 告 甲○○ 丙○○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一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簡易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五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黃漢權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七 日~B法院書記官 吳佳美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