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裁定拘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竹北秩易字,100年度,6號
SCDM,100,竹北秩易,6,201106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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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    100年度竹北秩易字第6號
移送機關  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
被處罰人  黃文虹
上列被處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聲請機關裁處罰鍰
,因逾期不繳納,聲請機關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文虹易以拘留伍日。
理 由
一、按罰鍰逾期不完納者,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罰鍰易以 拘留,以新台幣三百元以上九百元以下折算一日。但易以拘 留期間不得逾五日。罰鍰總額折算逾五日者,以罰鍰總額與 五日之日數比例計算。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 項、第21 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處罰人黃文虹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 ,經本院簡易庭以100年度竹北秩字第4號裁定裁處罰鍰新臺 幣(下同)一萬元確定,惟被處罰人已逾法定期限而不繳納 ,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 3項規定,聲請易以拘留等 語,並提出法院裁定、執行通知書及送達證書等件為證。三、經核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被處罰人應繳罰鍰 一萬元,依首開規定,以九百元折算一日,罰鍰總額折算後 逾五日,以該罰鍰總額與五日之日數比例折算,是本件應易 以拘留五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 1項、第21條第1項、第2項,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8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陳秀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並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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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