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9年度,455號
PCDV,99,重訴,455,201106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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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455號
原   告 曾雯晴
被   告 曾偉豪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年七月二十六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鴻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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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