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9年度,431號
PCDV,99,重訴,431,2011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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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431號
原   告 國立臺灣藝術大學
法定代理人 黃光男
訴訟代理人 黃碧芬律師
複代理人  林明煌律師
被   告 魏順孝
被   告 魏岱墩
被   告 林魏寶珠
被   告 魏義元
被   告 魏秀耘
被   告 魏岱鵬
被   告 廖魏來有
被   告 陳魏月娥
上七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魏宏隆
           號2樓
被   告 魏菊
           號
被   告 魏延壽
           號
被   告 魏芳卿
被   告 魏芳玲
被   告 魏芳媚
           號
上五人共同
兼訴訟代理 魏俊傑
人           號
被   告 魏書芳
被   告 魏佳芳
被   告 魏宏奇
被   告 魏黃梅
           號
被   告 魏清容
            號
被   告 魏清治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粘舜權律師
      鍾欣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七月二十六日上午十一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育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彭麗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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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