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744號
原 告 王晨志
訴訟代理人 葉宏基律師
被 告 祭祀公業王觀蔭
法定代理人 王正騰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派下員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3月31日所為之
判決原本及其正本均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六、末尾關於「應予准許」之記載,應更正為「應予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均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鴻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