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165號原 告 永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鄭中平人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垚祥律師上二人共同複 代理人 李建賢律師被 告 康百國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3法定代理人 王燈棟 3訴訟代理人 葉光洲律師被 告 台鳳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建勛 之2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育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彭麗紅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