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99年度,156號
PCDV,99,消債清,156,201106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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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消債清字第156號
聲 請 人 劉千玉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 理 人 馮佳慧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劉千詳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蕭智中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傑輔
代 理 人 郭亘峰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30日
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主文欄中關於「聲請人楊上賢」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人劉千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 法第239 條並有明文可參。次按「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 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此觀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規定即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谷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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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