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號
聲 請 人 李鴻順
即 債務人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書面決議可決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限制。
理 由
一、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60條規定,法院得 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通知債權 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方案 ,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已 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 ,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時,視為 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前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於前 項情形準用之。次按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院應為認可與否 之裁定;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 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 相當之限制,本條例第62條第1 項、第2 項亦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617號 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而其於100年5月25日提出如附件所 示之更生方案,即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次月起,以一 個月為一期,每期清償新台幣(下同)9,000元,分8年共計 96期清償,總計清償864,000元,占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 權債權總額2,937,141元之百分之29.42,經本院於100年5月 25日函請債權人於文到10日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更生方 案。本件已申報債權且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債權人共計10位 ,其中表示不同意之債權人4位,即新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匯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磊豐國際資產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其所代表債權 占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總額百分之22.88;表示同意之債 權人1 位,即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占無擔保及 無優先權債權總額百分之2.68;另餘債權人5位,即行政院 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瑞陞復興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祈福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均分別於100年5月31日收受前開 書面確答函,惟其逾期未為確答而視為同意,占無擔保及無 優先權債權總額百分74.44。準此,上開同意及視為同意更 生方案之債權人數及其所代表之債權額均已逾半數,依首揭
規定,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此有本院於100年3月 17日編造之債權表、送達證書及債權人更生方案表決陳報狀 在卷足憑。
三、查債務人自99年10月起任職於丞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丞緯科技),擔任門市銷售工作,工作時間自下午1時至晚 上10時,並因應顧客需要加以調整,每月底薪為27,600元, 另有每月計算之加班費,及按季結算之銷售獎金。自99年12 月起至100年5月,債務人實際領取之每月薪資收入平均約為 31,000元(已扣除勞健保費用);另因債務人領有殘障手冊 ,預計於更生方案開始履行前申請殘障津貼,每月可領有 3,000元,是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之每月收入為34,00 0 元(計算式:31,000+3,000=34,000)。此有債務人99 年12月至100年5月第一銀行薪資轉帳存摺影本、殘障手冊影 本、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明細附卷可稽。四、復查債務人已於95年2月間離婚,據其陳稱因前配偶已另結 家庭,收入狀況不佳且雙方亦無往來,由其獨力育有兩名未 成年子女(分別為13歲、10歲)。因下班時間為晚間10時, 無法照護未成年子女下課後之生活起居,故需支付安親班托 顧費用每人每月9,000元(包括飲食、做功課等生活照顧) 。債務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為25,000元,扣除兩名未成年子 女之安親費用後,僅餘7,000元(計算式:25,000-9,000*2 =7,000),用以支應其個人之食、衣、住、行等必要生活 費用,實已遠低於內政部公佈99年度新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 活費用10,792元之標準。又查債務人之前配偶確已另組家庭 ,且98年度之全年收入僅有35,631元,恐難擔負兩名未成年 子女之扶養費,此有本院99年9月16日訊問筆錄、稅務電子 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供參。末查債務人將其每月收 入扣除預留之生活必要支出後,所餘款項之全數均納入更生 方案中加以清償,且為求增加還款金額,更自願將更生方案 履行期限由六年延長至八年,可認其已撙節支出、竭力清償 而有還款之誠意。
五、準此,債務人所提上開更生方案,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 可行,又無本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是 應予認可。惟為使債務人養成合理消費觀念,勉力履行更生 方案,本院另依首揭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 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六、如不服本裁定,以曾於法定期限內向本院為不同意更生方案 表示之債權人為限,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附件一:債務人李鴻順之更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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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更生方案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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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償總金額:新臺幣(下同)864,000元 │
│2、清償方法:自本裁定確定之次月起,以1個月為一期,每期清│
│ 償9,000元,共計96期,期間總計8年。債務人應於每月15日 │
│ ,將每期應償金額,按確定債權表之債權人之債權金額比例 │
│ 計算之金額,以匯款方式匯入各債權人所指定之還款帳戶, │
│ 匯款手續費由債務人負擔。 │
│3、最終清償期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逾六年之特別 │
│ 情事:提高還款金額。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 │
├──┬─────┬─────┬──────┬──────┤
│編號│債權人 │債權金額 │第1-95期每期│第96期分配金│
│ │ │ │分配金額 │額 │
├──┼─────┼─────┼──────┼──────┤
│ 1 │匯誠第一資│ 181,404 │ 556 │ 543 │
│ │產管理股份│ │ │ │
│ │有限公司 │ │ │ │
├──┼─────┼─────┼──────┼──────┤
│ 2 │新誠國際資│ 102,933 │ 315 │ 354 │
│ │產管理股份│ │ │ │
│ │有限公司 │ │ │ │
├──┼─────┼─────┼──────┼──────┤
│ 3 │陽光資產管│1,071,437 │ 3,283 │ 3,293 │
│ │理股份有限│ │ │ │
│ │公司 │ │ │ │
├──┼─────┼─────┼──────┼──────┤
│ 4 │台新國際商│ 78,740 │ 241 │ 268 │
│ │業銀行股份│ │ │ │
│ │有限公司 │ │ │ │
├──┼─────┼─────┼──────┼──────┤
│ 5 │瑞陞復興一│ 572,628 │ 1,755 │ 1,721 │
│ │資產管理股│ │ │ │
│ │份有限公司│ │ │ │
├──┼─────┼─────┼──────┼──────┤
│ 6 │磊豐國際資│ 278,360 │ 853 │ 848 │
│ │產管理股份│ │ │ │
│ │有限公司 │ │ │ │
├──┼─────┼─────┼──────┼──────┤
│ 7 │裕融企業股│ 197,680 │ 606 │ 580 │
│ │份有限公司│ │ │ │
├──┼─────┼─────┼──────┼──────┤
│ 8 │祈福資產管│ 309,720 │ 949 │ 953 │
│ │理股份有限│ │ │ │
│ │公司限公司│ │ │ │
├──┼─────┼─────┼──────┼──────┤
│ 9 │良京實業股│ 109,153 │ 334 │ 379 │
│ │份有限公司│ │ │ │
│ │限公司 │ │ │ │
├──┼─────┼─────┼──────┼──────┤
│10 │行政院衛生│ 35,086 │ 108 │ 61 │
│ │署中央健康│ │ │ │
│ │保險局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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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
│生活限制: │
├────────────────────────────┤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
│三、除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及緊急事件者外,不得搭乘高│
│ 鐵及航空器。 │
├────────────────────────────┤
│四、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
│五、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
│六、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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