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453號
原 告 曾俐蓉
被 告 臺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博文
訴訟代理人 湯明亮律師
複 代理人 周明榮律師
被 告 李志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八月一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若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高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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