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95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訴訟代理人 鄒仲庠
被 告 吳宜祝
吳兆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
判費新臺幣柒仟貳佰柒拾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肆佰肆拾陸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伍仟壹佰伍
拾肆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柒仟貳佰柒拾元,尚不足新臺幣參萬
柒仟捌佰捌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黎文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呂烱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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