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原狀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663號
PCDV,100,訴,663,201106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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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66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秋芸
訴訟代理人 洪士傑律師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山水米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東朝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泉順食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東朝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孫亦成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蘇彬凱
            樓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台北看守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回復原狀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
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貳拾萬陸仟柒佰伍拾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玖仟肆佰陸拾捌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谷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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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泉順食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山水米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