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祭祀公業劉德久申報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175號
PCDV,100,訴,175,201106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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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75號
上 訴 人 劉清龍
即 原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權德劉義安劉聰火間因100 年度訴
字第175 號請求確認祭祀公業劉德久申報權事件,上訴人提起上
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零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佳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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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