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75號
上 訴 人 劉清龍
即 原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權德、劉義安、劉聰火間因100 年度訴
字第175 號請求確認祭祀公業劉德久申報權事件,上訴人提起上
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零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佳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