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線上遊戲權利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1248號
PCDV,100,訴,1248,20110630,1

1/1頁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248號
原   告 張志超
被   告 億泰利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俊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線上權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又按消費訴訟,得由消費關係發生地之法院管轄, 消費者保護法第47條亦有明文。而所謂依消費者保護法所提 之訴訟,係指因消費關係即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就商品或 服務所發生之法律關係向法院所提之訴訟,此觀消費者保護 法第2 條第5 款即明。再按經濟部於民國96年12月13日以經 工字第09604605910 號公告之「線上遊戲定型化契約應記載 及不得記載事項」中「不得記載事項」第11項明文:「甲方 與乙方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 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規定小額訴訟管轄 法院之適用。」。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依兩造間之億泰利多媒體線上遊戲服務使 用合約書(下稱系爭契約)之約定,請求被告回復原告於被 告所設線上遊戲「新天上碑」內之遊戲角色「楊過」之使用 權利,並回復該遊戲角色之所有裝備寶物、等級、遊戲幣、 任務及角色於100 年1 月23日之狀態,不能有所變動及損害 等語。經查:兩造間系爭契約第27條雖約定因該契約涉訟時 ,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然本院 審酌依原告起訴之事實及兩造間系爭契約之約定,被告為提 供線上遊戲服務為營業之企業經營者,是兩造間因線上遊戲 服務所發生之法律關係及訴訟,應有消費者保護法之適用。 又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7條及「線上遊戲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 不得記載事項」中「不得記載事項」第11項之規定,本件消 費關係發生地之法院有管轄權,而兩造間雖有合意管轄法院 之約定,亦不能排除消費關係發生地法院之管轄。本件原告 主張其住所位於苗栗縣公館鄉仁安村仁安89號,其所使用之 電腦網際網路等設備設於上址住處,本件消費關係發生地為 苗栗縣等語,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應屬可 採。從而,本件消費關係發生地既為苗栗縣,揆諸上揭說明 ,本件自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筱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連思斐

1/1頁


參考資料
億泰利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