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0年度,1542號
PCDV,100,補,1542,2011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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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542號
原   告 乙光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琴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北市政府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佰捌拾叁萬叁仟
貳佰壹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柒萬捌仟陸佰壹拾陸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文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瀅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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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乙光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