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542號
原 告 乙光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琴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北市政府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佰捌拾叁萬叁仟
貳佰壹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柒萬捌仟陸佰壹拾陸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文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瀅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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