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0年度,1507號
PCDV,100,補,1507,20110614,1

1/1頁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507號
原   告 豐福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兩傳
被   告 勁成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游萬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捌拾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壹萬捌仟捌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筱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連思斐

1/1頁


參考資料
豐福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勁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