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507號
原 告 豐福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兩傳
被 告 勁成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游萬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捌拾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壹萬捌仟捌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筱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連思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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