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0年度,1498號
PCDV,100,補,1498,201106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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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498號
原   告 黃川騏
法定代理人 黃仲貴
被   告 林宗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柒萬壹仟壹佰伍拾肆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柒仟參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黎文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呂烱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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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