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消債更字第99號
聲 請 人 張政龍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
之事項:
一、預納郵費新臺幣(下同)4,080 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
11人,連同債務人,合計12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
計算: (11+1)×34×10=4,080) 。
二、聲請人陳稱目前債務總金額為200 萬餘元,請詳加說明其債
務發生之原因為何?有何支出之必要?該些花費是否仍具可
變賣之價值?
三、應具體說明協商期間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不可歸責事由內
容及提出「曾經協商成立證明書」暨「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
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證明文件」(協商成立證明書須
已簽章;並應提出完整還款計劃、還款證明 (包含何時毀諾
及毀諾前所有匯款或轉帳證明)等) 。
四、請提出租用房屋繳交房租之相關證明,並說明除聲請人外尚
有何人同住於該租屋處?
五、陳報聲請前2 年內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並
應提出證明文件。又所謂收入係指基本薪資、工資、佣金、
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
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
在內之所有收入數額(此部分,務必請陳報具體證據以資證
明);所謂必要支出係指包括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
療、稅賦開支、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
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例如:租賃
契約以及給付出租人租金之資料)。
六、請提出聲請人、聲請人之母及聲請人之配偶近5 年勞工保險
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清單。另提出聲請人之配偶近2 年國稅局
綜合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另提出其目前工作
之情形為何?每月可得收入之轉帳紀錄或薪資單?如無工作
,求職之情形為何?
七、請提出100 年2 月起至今聲請人任職於臺灣宅配通股份有限
公司之每月薪資明細表、完整之薪資轉帳存摺影本,以及兼
職收入之相關證明文件。
八、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釋明聲請人
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
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並附具「證明文件」詳述之。
九、請提出聲請人本人95年1 月至今每月「所有收入」之證明文
件。(如存摺封面及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並詳列來源
製成清楚之表冊,勿提出其上開年度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
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若係受領現金,則請公司負責人出具
證明。)。
十、請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
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
後)、所有保險單(含以本人及配偶、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
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
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
,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
影本。
十一、陳報曾否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或破產法受刑之宣告。
十二、聲請人聲請前5 年內是否曾任公司或營利事業單位之負責
人、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清算人、發起人、監
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如曾任前揭職務,
應提出該公司或營利事業單位於聲請人聲請前1 日回溯5
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或
綜合所得稅申報書。
十三、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聲請人聲請前2 年實際支出應
受扶養人黃承瑋、江金子之金額及其證明文件,就該扶養
義務(指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應分擔之人數及其姓
名、與受扶養義務人關係及其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不得
省略),並提出黃承瑋98至99年度國稅局財產歸戶資料及
綜合所得稅資料清單。
十四、聲請人之母親江金子是否請領老人年金?如是,每月可請
領之金額為何?如否,不為請領之原因為何?
十五、所有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之法院、案號暨股別,
及釋明有何保全處分之必要。
十六、聲請人提出之房屋租賃契約書地址為「新北市○○區○○
路1 段47巷5 號」與聲請人陳報之現居住地地址不一致,
請說明原因為何。
十七、請與台新銀行等債權人依「個別協商一致性方案」進行協
商,並回報協商之進度或結果,如仍未能達成協商,請說
明最大債權銀行提出之還款方案為何?(須包括期數、利
率、每期清償金額)又未能達成協商之原因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筱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連思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