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消債更字第111號
聲 請 人 許禕洢原名許斐貞.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20日內,補正及陳明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及陳述之事項: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 (下同)3,74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
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計算式:(10+1)
×34×10=3,740元。
二、釋明為何不接受協商之原因,並提出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
。聲請人應具體說明為何協商不成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
件」,並以列表方式將近二年之內每個月支出之消費明細表
,以列表的方式詳細說明,包括舉債的原因及其金錢流向證
明文件及財產顯然減少或負擔過中的原因,均應附具理由詳
述之。
三、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釋明聲請人
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
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3條規定
提出更方案法。
四、提出聲請人本人自98年4 月至今「所有收入」之證明文件。
(如存摺封面及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並詳列來源製成
清楚之表冊,勿提出其上開年度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
得資料清單代替,若係受領現金,則請公司負責人出具證明
)。
五、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
)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之後)、所有保險單(含本人及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
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至今有
解約金若干?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並提出
保險契約影本。
六、請提出許伯仁之所有扶養義務人之資料,及該等扶養義務人
無扶養能力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七、提出許伯仁98、9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新
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八、陳報曾否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或破產法受刑之宣告。
九、陳報「聲請更生前2年內(即自98年5月25日起至100年5月25
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
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
之地號、建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連育群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溫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