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0年度,111號
PCDV,100,消債更,111,201106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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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消債更字第111號
聲 請 人 許禕洢原名許斐貞.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20日內,補正及陳明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及陳述之事項: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 (下同)3,74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
  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計算式:(10+1)
  ×34×10=3,740元。
二、釋明為何不接受協商之原因,並提出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
  。聲請人應具體說明為何協商不成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
  件」,並以列表方式將近二年之內每個月支出之消費明細表
  ,以列表的方式詳細說明,包括舉債的原因及其金錢流向證
  明文件及財產顯然減少或負擔過中的原因,均應附具理由詳
  述之。
三、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釋明聲請人
  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
  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3條規定
  提出更方案法。
四、提出聲請人本人自98年4 月至今「所有收入」之證明文件。
  (如存摺封面及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並詳列來源製成
  清楚之表冊,勿提出其上開年度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
  得資料清單代替,若係受領現金,則請公司負責人出具證明
  )。
五、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
  )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之後)、所有保險單(含本人及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
  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至今有
  解約金若干?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並提出
  保險契約影本。
六、請提出許伯仁之所有扶養義務人之資料,及該等扶養義務人
  無扶養能力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七、提出許伯仁98、9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新
  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八、陳報曾否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或破產法受刑之宣告。
九、陳報「聲請更生前2年內(即自98年5月25日起至100年5月25
  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
  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
  之地號、建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連育群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溫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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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