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婚字,100年度,66號
PCDV,100,婚,66,201106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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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婚字第66號
上 訴 人 潘阿梅
被 上訴人 楊清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3月25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程序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6條規定繳 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0 年4 月29日裁定,限令於該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 項裁定已於民國100 年5 月6 日寄存送達於新北市政府警察 局板橋分局板橋派出所,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 法第138 條第2 項之規定,自寄存之日起10日發生效力。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劉大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高玉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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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