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財管字,100年度,59號
PCDV,100,司財管,59,201106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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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財管字第59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吳自心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黃保瑞之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
   幣1,000 元,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人
   應於上開期限內向本院繳納之。
(二)被繼承人黃保瑞之除戶謄本。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翟天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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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