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財管字第59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吳自心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黃保瑞之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
幣1,000 元,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人
應於上開期限內向本院繳納之。
(二)被繼承人黃保瑞之除戶謄本。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翟天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