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72號
原 告 湯美珍
被 告 羅栩亮
被 告 黃泳學
被 告 黃馨瑩(原名黃馨儀)
上列被告等因民國105 年度金上重訴字第23號違反證券交易法等
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 法 官 孫惠琳
法 官 劉為丕
法 官 陳勇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建華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