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民字,106年度,43號
TPHM,106,附民,43,201706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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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43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被   告 洪苙宇(原名洪義發)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 年度上訴字第1732號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玫利
                   法 官 吳維雅
                   法 官 鄭富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璽儒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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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