呈報清算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司字,100年度,238號
PCDV,100,司司,238,2011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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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司字第238號
聲 請 人 王雅平(即平銓實業有限公司之陳報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陳報清算人就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由本公司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其管轄法院。上開規定,除非訟事件法另有規定外,於非訟 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向本院陳報就任為平詮實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惟查:平詮實業有限公司之營業處所設於新北市汐止區,是 其公司所在地之管轄法院應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聲請人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陳報清算人就任,依上開規定,顯係違誤, 本院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如主文所示之管轄法院。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劉佩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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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王雅平(即平銓實業有限公司之陳報清算人)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平銓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詮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