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催字第561號
聲 請 人 駿暘塑膠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溫熙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票據,求為裁定 准予公示催告云云。提出票據掛失止付申請書副本一件為證 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發給公示催告裁定,經本院於民國一百年 五月二十五日通知命聲請人於5 日內補正聲請狀印章,聲請 人已於民國一百年五月二十七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 卷可稽,迄未補正,應駁回其聲請。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0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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