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2186號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債 務 人 林麗梅
債 務 人 郭燕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貳萬伍仟肆
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八點七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年三月三十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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