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1215號
債 權 人 劉志鵬律師
債 權 人 陳丁章律師
債 權 人 吳正樂會計
均即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債 務 人 瀚斯寶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焦佑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美金壹拾貳萬貳仟柒佰捌拾柒元柒角
柒分,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