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 告 統一棒球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蒼生共同訴訟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 莊國明律師 張國璽律師 柳慧謙律師被 告 蔡政宜 吳健保 余則彬 莊侑霖 黃仁義 黃川井 黎紹君 曾漢州 張宗傑 吳明欽 林柏晟 蔡淵源 徐連造 莊芳誠 黃鉑裕 (即黃俊中) 陳東興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2 庭審判長法 官 王屏夏 法 官 曹惠玲 法 官 黎錦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麗春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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