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0年度,362號
PCDM,100,附民,362,2011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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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林月娥
      林 儉
      楊卓碧絨
      林 梱
      陳罔市
      周張好
      王俊美
      趙珮汝
      趙婉均
      趙佑霖
      黃淑美
被   告 謝賴玉枝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謝賴玉枝被訴詐欺案件,因被告行為之追訴權時效 已完成,業經本院諭知免訴判決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 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釱任
法 官 鄭水銓
法 官 陳正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許慧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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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