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附民字第339號
和 解 筆 錄
原告 林淑芬
被告 施蘭
上列當事人間100 年度附民字第339 號就本院100 年易字第1360
號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100 年6 月16日上午
11 時40 分,在本院刑事第二十二法庭,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
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 官 楊筑婷
書記官 陳淑婷
通 譯 張恆慈
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 告 林淑芬
被 告 施蘭
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臺幣( 下同) 壹萬玖千元,給付方式為:
於民國100 年7 月5 日給付玖千元,於民國100 年9 月13日
給付壹萬元,均於法院開庭時當場給現金(開庭時間為100
年7 月5 日下午2 時15分在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七法庭,及
100 年9 月13日下午2 時15分在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七法庭
,開庭案件為100 年度易字第1360號刑事案件),如有一期
遲付或未付,視為全部到期。
二、原告其餘民、刑事請求均拋棄。
三、原告願於取得上開壹萬玖千元款項後撤回刑事100 年易字第
1360號施蘭傷害案件刑事告訴。
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原 告 林淑芬
被 告 施蘭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6 日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刑十八庭
書記官 陳淑婷
法 官 楊筑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淑婷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