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林永澤
被 告 林茂松
張正錦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訴之聲明所載。 (二)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事實及理由所載。 (三)證據:引用刑事案件之證據資料。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五百零三條 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林茂松、張正錦被訴偽造私 文書、竊盜等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首 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 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至原告對共同被告曾裕峯附帶 提起民事訴訟部分,俟其到案經刑事訴訟審理終結後行之, 附此敘明。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8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 法 官 楊志雄
法 官 劉景宜
法 官 陳海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春銘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