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00年度附民字第142號
原 告 何俐嫻
被 告 劉孟仁
上列被告因九十九年度易字第三五六一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其訴之聲明、陳述及證據,均詳如附件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 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 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劉孟仁涉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前段之通姦罪, 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由本院九十九年易字第三五六一號案受 理,原告於審理中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於民 國一百年六月八日因撤回告訴而判決不受理,依照上開說明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其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至其 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併駁回之。
三、據上論結,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水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洪紹甄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