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重附民字,100年度,5號
PCDM,100,重附民,5,201106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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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汪彬
      田綉珍
被   告 正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舒云
被   告 鄭政隆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鄭政隆經原告汪彬田綉珍自 訴詐欺案件(100 年度自字第4 號),業經本院判決諭知自 訴不受理在案,是自應依前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彭 全 曄
法 官 林 鈺 琅
法 官 張 兆 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曹 秋 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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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正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