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891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丁俊添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單獨聲請宣告沒
收(100年度聲沒字第5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A肆顆(綠色圓形錠劑,合計驗餘淨重壹點零壹捌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九年度毒偵字 第三六五七號被告丁俊添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 不起訴處分在案,扣案之綠色圓形錠劑四顆,經鑑定結果, 均檢出第二級毒品MDA成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 條第一項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及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 燬之。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 ,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第二項 分別定有明文。又3,4-亞甲基雙氧安非他命(即MDA )業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列為第二級毒 品,依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應沒收銷燬之。經 查:被告丁俊添於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日晚間十一時三十 分許,在新北市○○區○○路十四巷三號挪威森林汽車旅館 六0三號房內為警查獲之綠色圓形錠劑四顆,經檢驗結果, 確均含MDA成分,合計淨重一點0二公克,合計驗餘淨重 一點0一八五公克之事實,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 心九十九年四月三十日航藥鑑字第0992866號毒品鑑 定書一份在卷可憑(見偵查卷第一四三頁),自屬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所定之違禁物。再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案件,經送觀察、勒戒,於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執行 觀察、勒戒完畢釋放,並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以九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三六五七號為不起訴處分乙節,復有 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 可考。從而檢察官認上開毒品已無涉其他刑事案件,依首揭 條文說明,單獨向本院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洵屬有據,爰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第 二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至於同日扣得之白色香菸三枝, 經送驗結果,亦均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之事實,復經前 揭毒品鑑定書記載綦詳,然檢察官並未就此部分向本院聲請 宣告沒收銷燬,本院自無從併予審究,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法 官 劉元斐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金鳳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