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0年度,2771號
PCDM,100,聲,2771,2011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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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771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賴志達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3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志達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志達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先 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 ,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 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賴志達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 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 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 ,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昭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文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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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